淺析政府采購的聯合體投標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專家認為,該規定的目的在于明確供應商有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在政府采購實踐中,允許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十分必要。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專家說,很多既有設計又有施工的項目適合允許聯合體投標。聯合體中標,按照聯合體的內部分工,各自按資質類別等級的許可范圍承擔工作,能夠提高中標人的履約能力。防止中標人因履約能力差而轉包采購項目,損害采購人的利益。有利于設計、施工緊密配合。設計工程師、施工工程師可以隨時相互溝通滲透,充分交流技術,取長補短,能有效地克服以往設計、施工分立,分屬不同的公司存在的相互制約和脫節的矛盾,能夠有效避免設備采購和施工環節由于沒有完全理解設計意圖,而造成錯誤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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